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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JSXZF-2022-0010 分 类: 通知公告
      责任部门: 吉水县政府 发文日期: 2022-12-06 17:20:17
      标 题: 吉水县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政府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吉水县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政府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吉水县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成果已经吉水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一)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防工程两侧护堤地边界线之间的区域,县城防洪堤为2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5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县城防洪堤临水侧坡顶线,堤防工程临水侧保护范围线为工程临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背水侧保护范围线为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200米。刘家圩堤、乌江圩堤、井头圩堤、炉下圩堤、鱼梁圩堤、乌江坪圩堤等均为5级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为临水侧堤脚线外20米,背水侧管理范围线为背水侧堤脚线外20米,堤防工程临水侧保护范围线为工程临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背水侧保护范围线为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二)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太山水库、横山水库、双山水库管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枢纽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含副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库区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加一定水位后与岸边的交线作为管理范围边界(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含副坝)上游管理范围线为上游坝脚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5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20米(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20米。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太山水库、横山水库、双山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50米。

      院背水库、芳陂水库、新匡坵坑水库、老匡坵坑水库、书院庵水库、毫田水库、返洲水库、曹家水库、大龙水库、东源水库、白茅坑水库、树源水库、狮子岩水库、岭头水库、凤坑水库、茶园水库、狮子石水库、彭山下水库、麻塘水库、庄山水库、田塅水库、山观水库、西团水库、司马龙水库、富口水库、油水坑水库、水口电站水库、大龙出口水库、马家坪水库、坳下水库、清潭水库、西坑水库、大坑水库、增坑水库、增坑水库、拜元水库、汪元水库、双水坑水库、坑头水库、海螺坑水库、东坑水库、虎脑坑水库、江家边水库、坑背水库、立基坑水库、流坑水库、棚下水库、松树坑水库、西坑水库、谷竹坑水库、寨下水库、向坑水库、坑口水库、长坑水库、泉坑水库、洋坑水库、莲花山水库、黄泥洞水库、撮箕口水库、水磨庵水库、王坑水库、螺坑水库、大坑水库、乐坑水库、上田水库、南塘水库、龙下水库、相塘水库、寨下水库、界江水库、焦坑水库、马形垇水库、罗田水库、坳背水库、龙江水库、棋塘水库、界山水库、新塘水库、和坑水库、枫树坑水库、坑下水库、坑尾水库、老乌龟石水库、上坑水库、松毛坑水库、西坑水库、增坑水库、宁头坑水库、三星石水库、无名塘水库、挂坑水库、舍坑水库、主付庵水库、竹山里水库、王塘水库、油榨水库、宋塘水库、店下水库、南坑水库、石灰坑水库、铁树坑水库、鱼公桥水库、五家垅水库、朱公坑水库、棘坑水库、下坑水库、煤矿水库、石坑水库、大垅坑水库、亭子边水库、盘龙水库、长坑水库、界山水库、长塘水库、黄牛石水库、庙背水库、高峰水库、热坑水库、东坑水库、联和东坑水库、西坑水库、长幕坑水库、白坑水库、五毛坑水库、长坑水库、大坑水库、万华水库、磨坑水库、院溪水库、枫树源水库、茄坑水库、早禾坑水库、吴长坑水库、垇坑水库、坳下水库、大塘水库、东坑水库、洞坑水库、高坑水库、海塘水库、荷塘水库、吉子垇水库、江背水库、口坑水库、南山水库、牛形水库、十八坑水库、石行水库、坛头水库、西塘水库、峡的水库、舍坑水库、金龙水库、古塘水库、历山水库、冠塘水库、石泉庵水库、桃源水库、老山坑水库、莲塘水库、河境水库、南坑水库、芋塘水库、山下水库、毛竹坑水库、桥仔头水库、陂坑水库、形坑水库、高坑水库、盘龙水库、官家水库、周家水库、猪婆岭水库、马安山水库、唐头水库、沙陂水库、屋圹水库、罗元坑水库、东坑水库、冷水坳水库、两江口水库、虎形水库、焦坑水库、长莲坑水库、上坑水库、安坑水库、白水坑水库、枫坪水库、老虎坑水库、下坑水库、胡家水库、铜钉坑水库、山茅龙水库、北坑水库、南坑水库等195座水库的管理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区管理范围和库区管理范围。枢纽工程区管理范围为大坝(含副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构)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库区管理范围以正常蓄水位加一定水位后与岸边的交线作为管理范围边界(包括库内岛屿、库区防护堤防)。大坝(含副坝)上游管理范围线为上游坝脚线,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30米,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30米(单侧),溢洪道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消力池下游管理范围范围线为消力池下游边界线向下游水平延伸10米。水库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

      (三)水电站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太山水库水电站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进出水渠道等建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其中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边界线,进出水渠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太山水库水电站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横山水库水电站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进出水渠道等建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其中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边界线,进出水渠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太山水库水电站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双山水库水电站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进出水渠道等建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其中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边界线,进出水渠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太山水库水电站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曹家水电站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堰坝、进出水渠道、电站厂房、变配电设施等建筑物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其中堰坝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5米(单侧),电站厂房管理范围线为厂房建筑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变配电设施管理范围线为变配电设施建筑边界线,进出水渠道管理范围线为进出水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单侧)。水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水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曹家水电站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

      (四)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包括上游连接段、闸室段、下游连接段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主体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小江口(内)水闸、小江口(外)水闸、城北(内)水闸、城北(外)水闸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20,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10(单侧)。水闸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

      (五)泵站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泵站工程区管理范围包括泵房、进出水建筑物(引渠、前池、进水池、出水管道、出水池、压力水箱等)等工程主体建筑物及调蓄区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小江口排涝站、城南排涝站、城北排涝站均为小型泵站,其工程管理范围线为泵站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20米,保护范围为泵站主体工程管理范围边缘水平外延50米,泵站运行区管理范围为泵站管理单位的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围成的区域。

      (六)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太山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借水渠、北干渠、旧北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借水渠、北干渠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双山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总干渠、蛇形水库、南干渠、北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总干渠、蛇形水库、南干渠、北干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横山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总干渠、西干渠、北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总干渠、西干渠、北干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返洲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南干渠、西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南干渠、西干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芳陂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总干渠、南干渠、北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总干渠、南干渠、北干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院背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总干渠、西干渠、东干渠、白水支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总干渠、西干渠、东干渠、白水支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毫田水库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水闸、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西干渠、北干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西干渠、北干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首水闸、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目鱼形水陂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首堰坝、渠道、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工程的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目鱼形支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堰坝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等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连接段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两侧管理范围线为两侧边界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渠首堰坝上下游保护范围线分别为上下游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两侧保护范围线为两侧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单侧)。目鱼形支渠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渠系建筑物(水闸、渡槽、跌水)的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曹家水电站引水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渠道的工程覆盖范围及周边一定区域。引水渠管理范围线为渠道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单侧),工程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

      二、流域面积10-50km2河湖管理范围划定

      杏头水、居家边水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其管理范围线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4米;庄山水、金滩水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其管理范围线为河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2米。

      三、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秆作物;

      2.禁止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填占水库水面;

      3.禁止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4.禁止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禁止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6.禁止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禁止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特此公告

      吉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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